《私营医疗机构条例》(下称「《条例》」)就处理投诉私营医疗机构订立一个两层的投诉机制 — 第一层由相关私营医疗机构处理投诉,第二层由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(下称「投诉委员会」)处理。若投诉人未就投诉的事宜向相关私营医疗机构作出投诉,请先向该私营医疗机构投诉。
如投诉人已向相关私营医疗机构作出投诉,但不满该机构的处理及回复,可亲身前往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作出投诉:
地址: |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4楼402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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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时间: | 星期一: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 |
星期二至五: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五时四十五分 (星期六、日及公众假期休息) |
投诉人亦可以邮寄方式向投诉委员会秘书处作出投诉。
注3: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投诉人须就该投诉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及准确作出法定声明。有关进行法定声明,可与下列办公室联络及预约时间:
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 | |
地址: |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4楼402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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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 | (852) 3107 2667 |
或
卫生署诊所行政及策划科诊所行政组/香港及新界东 | |
地址: |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3楼331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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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 | (852) 2158 5131 |
投诉人亦可到各区民政事务处进行法定声明。
如有疑问,请于办公时间致电3107 2667,向投诉委员会秘书处查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