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》(下稱「《條例》」)就處理市民對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訂立了一個兩層的投訴管理制度。《條例》訂明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設立處理投訴程序,在其服務提供者的層面接受、處理和回應公眾對該機構的投訴。市民如對持牌私營醫療機構有任何意見或不滿,應先向相關私營醫療機構反映或投訴。在有關私營醫療機構處理該投訴後,如投訴人對其處理及回覆感到不滿,可向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(下稱「投訴委員會」)作進一步投訴。

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對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時,會審視該機構有否遵守《條例》及其實務守則,以考慮有關投訴是否成立。

投訴委員會轄下設有初步處理小組,就投訴進行初步處理並向投訴委員會提交報告。投訴委員會在考慮初步處理小組的報告後,如需進一步處理該投訴,投訴委員會會委任個案小組,以考慮該投訴,並向投訴委員會作出建議。

然而,在以下的情況,投訴委員會可拒絕委出個案小組,以考慮對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:

如在投訴委員會完成處理投訴個案前,有關投訴人與有關機構已達致和解,該投訴人可藉書面將和解通知委員會,並撤回該投訴。

投訴委員會處理對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程序概覽如下:


投訴委員會處理對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程序概覽

投訴委員會接收對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
相關私營醫療機構曾否處理該投訴
投訴委員會轉介該投訴予相關私營醫療機構處理
向相關私營醫療機構索取與該投訴有關的資料後,初步處理小組進行初步處理
投訴委員會考慮初步處理小組的報告,並決定是否委任個案小組
個案小組搜集及審視所需資料後,就投訴是否成立及相關事宜,向投訴委員會作出建議
投訴委員會考慮個案小組的建議,決定該項投訴是否成立
回覆投訴人投訴委員會的決定及結束投訴個案,及因應事件按需要向私營醫療機構作出建議或作進一步行動
投訴委員會轉介該投訴予相關私營醫療機構處理
投訴人滿意相關私營醫療機構的回覆
投訴人向投訴委員會撤回該投訴